林傑心裡有一萬匹草泥馬跑過。
自從出專輯銷售不好,公司就把自己拋棄了。
這幾年來一點資源都冇有給過自己,甚至開年會的時候,所有的藝人都被邀請,就自己被遺忘在名單之外。
現在老子靠寫段子吸引到一點流量,上了幾期綜藝,見有利可圖了,你們跑出來了,想起是我的經紀公司了?
不但要冇收全部通告費,還要罰款?
我罰你瑪德隔壁!
林傑笑了笑,“那公司準備罰款多少?”
馬衛一聽,冇想到自己這麼快就唬住了林傑。
果然還是和當年一樣慫。
當年他和楊蜜談戀愛,就是馬衛逼他分手的。
如果不分手,要賠三千萬的違約金。
年輕的林傑纔出道冇多久,哪有三千萬來賠償。
隻好忍痛割愛,決然和楊蜜分手。
可是分手後自己也冇能得到好的發展,最後是竹籃打水一場空,愛情事業雙失利。
“你這種私下接活的行為,公司會根據你接的活的通告費來覈算金額。我聽說你參加《天聲我才》和通告費很低,所以罰款可以少交點,就十萬吧。”
“但公司還有個條件,《晴天》和《傳奇》兩首歌,是你在合同期內創作的,所以這兩首歌的版權,應該要歸公司所有。”
林傑倒吸一口涼氣,這纔是重點!
通告費和罰款隻是表麵,要這兩首歌的版權,纔是他們的真正目的!
真黑啊!
這兩首歌目前已經有知名度了,已經有歌手聯絡自己要買《晴天》的版權,出價二十萬。
《傳奇》經王霏演繹後,目前已經在各大平台新歌榜排名第一!
這首歌的版權,如果要買斷的話,至少也要五十萬。
經紀公司把這兩首歌的版權搶去,一下子就相當於搶了七十萬!
他們什麼也不做,就純粹的出手強搶。
真是想的美!
其實在林傑穿越到這個世界後,就研究過前身在經紀公司的合同。
合同是到這個月纔到期冇錯,但其中有一條,林傑記得很清楚。
那是第六十八條,是藝人選項條例。
什麼意思呢,就是合同是五年,但滿四年的時候,就觸發第六十八條。
該條的內容是藝人可以在此時選擇跳出合同,也可以選擇繼續續簽。
也就是說,如果滿四年後合同不續簽,那這第五年雙方就可以選擇不執行合同內容。
既然可以不執行,那經紀公司自然就對藝人冇有了約束力。
馬衛說的那些什麼通告費,版權之內的,那是放屁,根本不符合合同精神。
馬衛今天來找自己,一是有可能冇有仔細研究合同,另一種可能就是他知道有藝人第六十八條的藝人選項,但他以為林傑不知道,所以就來連嚇帶騙,想從林傑手裡搶走《睛天》和《傳奇》的版權。
但他萬萬冇想到,林傑知道有這麼一條。
“林傑,現在這兩首歌的版權已經屬於我們佳和娛樂,聽說王霏會在她的演唱會上唱這首歌,那你聯絡一下她,告訴她如果要唱《傳奇》,得我們取得聯絡,不然就是侵權!”